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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ss-6

质量通病防止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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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_2000 发表于 2007-12-29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好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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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624 发表于 2008-1-17 12: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iss-6 于 2007-7-1 19:14 发表
谢谢鼓励,来这论坛就不想走了,呵呵  会一如既往的支持本论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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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624 发表于 2008-1-17 12: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金币,哎,好东西下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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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lyh 发表于 2008-3-23 18: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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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g7 发表于 2008-4-19 15: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asda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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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jun12321 发表于 2008-4-21 18: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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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YHOPE 发表于 2008-5-15 01: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小卡车通过的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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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wangping 发表于 2008-6-16 15: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终于下载完了,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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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wangping 发表于 2008-6-16 15: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拐了,拐了,为什么全部下载完毕后却打不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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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wangping 发表于 2008-6-16 16: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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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wangping 发表于 2008-6-16 16: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全部下载完了 ,用了好久啊,可是结果却全部解压不开啊????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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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 发表于 2008-7-8 17: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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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100 发表于 2008-7-11 08: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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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100 发表于 2008-7-11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下了,

正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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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100 发表于 2008-7-11 09: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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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_gw 发表于 2008-7-25 13: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了,俺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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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_gw 发表于 2008-7-25 1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死了,下载了不能解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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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hdk 发表于 2008-11-13 13: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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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angsg 发表于 2008-11-18 23: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资料绝对是精品、精华,觉对值得珍藏。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措施指导来控制或改正质量。
真的是太好啦!楼主真的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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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ingzyf 发表于 2008-11-20 14: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精品。但的要的钱是是太多了。挣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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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ingzyf 发表于 2008-11-20 14: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钱呀。我特需要这个书。有没有好心的人给我发邮箱里呀。谢谢。myhoemzyf@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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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m74x 发表于 2008-12-16 10: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下完了,回去慢慢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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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y7810 发表于 2008-12-18 01: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有钱了再下吧,资料很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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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yue 发表于 2008-12-26 11: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能把文件全都放在一个文件包里面吗
很想下载学习一下
没有那么多钱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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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yue 发表于 2008-12-26 11: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收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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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engshou 发表于 2008-12-29 20: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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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0: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啊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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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0: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造价全过程控制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对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必须进行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效坚实的团队,以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公司对项目采用矩阵式管理,项目组对外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专家组对项目组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针对造价咨询顾问组进驻项目不同阶段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关服务。
本项目造价咨询顾问服务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总经理实施决策、组织、行政管理,副总经理实施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设天津保税区生活区项目B06、B07地块工程造价全程控制项目组长1名,工程师10名。
造价咨询服务实施组织架构













项目部织架构图








二、组织职责
1.项目负责人职责:
1)、制定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及实施方案并监督计划、程序及方案的实施,保证目标实现。
2)、对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情况、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付款有全面了解。控制工程结算主要节点,包括:合同约定的把握、市场价格的把握、信息沟通、对成果文件的复核。
3)、负责与委托人沟通、评审合同、遵照业主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助委托方审核现场变更及签证。
4)、负责项目评审、人员调配,职责分工、组织管理、绩效考核、组织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措施的制定、工作的布置,协调与公司各职能部门关系。
5)、严格履行咨询合同,作好(编制)工作总结。
2.组员工作职责:
1)、全面熟悉和掌握施工图、施工合同,了解施工现场。
2)、全面掌握工程变更的发生原因、工程量、经济比对,并进行合理处理。
3)、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计算、结算审查或编制任务,差错率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4)、每月按照现场确认的施工进度,按时完成中期付款(进度款)审核。
5)、认真收集分析与评审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6)、配合项目负责人工作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为委托人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
三、建设项目造价全程控制各阶段实施流程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流程
























工作重点
(1)变更对造价影响的测算及性价比的评估(科学、合理、经济)。
(2)工程进度款要划分(原图(设计)工程量、变更增减工程量、现场签证工程量),各范围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应分开报审,不应混报。严格按照现场实际确认的施工进度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本月完成工程量。
(3)索赔的处理原则: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加强管理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2、结算控制
为了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竣工后结算周期时间,结算工作分为两部分进行:⑴阶段性结算;⑵竣工结算。
⑴、阶段性结算控制
按常规考虑阶段性结算以施工部位划分为:基础工程验收合格、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础、主体工程结算内容以外部分)。
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基础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基础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基础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0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确认结算价款。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提交主体工程验收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主体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主体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确认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确认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部位结算审查确认后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14天内审查完成。
总结算=基础工程结算+主体工程结算+基础、主体工程结算内容以外部分的工程结算。
⑵、竣工结算控制
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根据确认的部位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部位结算款的80%。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确认部位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有权下调后期部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或停止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编审流程











































四、质量保证措施
1、技术设施的保证
我公司汇聚了一批经国家考核认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专家。企业现有员工126人,国家注册执业人员37人,有职称人员72名,其中高级职称27人,中级职称35人。充足的专业人才储备,保证了公司的专业水准。此外公司还配备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及工程数据库,并在拥有先进管理设备的基础上,采用了一套适应市场运作机制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2、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应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在审核前实施校核程序。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如下:
(1)        校核人员
①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②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否正确;
③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
④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2)审核人员
①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②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③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
④审核人员在校核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⑤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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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工程成本管理
                                          中大房产稽核部罗丽萍
  一、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1、推行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尽量将工程主体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绿化等放在一起进行招标,采用多家竞投,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比,这样既可优选出好的设计单位,又可促进设计单位在项目的整体布局、建筑造型及使用功能上开拓创新,在降低工程造价上下功夫。
  2、开展限额设计,有效控制造价:设计人员应按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各专业设计在保证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把技术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3、采取合同措施,有效控制造价:在签订设计合同经济条款时,应增加设计变更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条款,设计变更费超出施工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则相应扣罚一定比例的设计费,这也是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举措。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设计变更过大,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工程成本提高,而且还会给今后的结算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及不必要的开支。
  施工过程中出具的设计变更资料要规范化,对一些无设计人员签名、无设计单位盖章的设计变更资料等,要及时整改,以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严肃性。
  文锦苑的智能化系统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没有施工图,而是根据中标单位的施工方案签订的一次性包干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大,减少部分的工作量无法在施工方案中得到具体体现,在结算审核时很难准确地计算其工程量。今后如遇有类似工程的招标项目可采取下列投标方法:⑴、委托设计院或相关专业单位出具正式施工图纸,经公司技术控制中心确认。⑵、采取费率投标:企业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信息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量及材料设备单价按实结算。⑶、确定材料设备的单价、取费标准,工程量按实决算。这样就能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并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二、招标投标过程的成本控制
  招投标方式可分为费率投标、施工图投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三种,目前通常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法。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用来表达工程计价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和数量、单价、合格的表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就是表格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数量四个栏目由招标人负责填写后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投标人,而单价、合价两个栏目由投标人完成。与传统的预算额计价方式招标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有以下优点:1、通过量价分离、自主报价的形式,很好的引导了企业进行价格竞争。工程量及其单位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个因素,同一个项目,工程量是常量,各投标人希望招标人能够提供统一的工程数量作为其报价的依据,而单价作为变量,招标人希望各投标人能在同工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单价竞争。2、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体现了风险分担的特点,有利于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合作的环境。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暂定的,中标后一个月内或三个月内(视工程规模而定)按实调整,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疑义视认同考虑。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单价是固定的,不随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采用的是综合单价的形式,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以直接费为基础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优点为:综合单价法能直接反映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全成本,具有直观明了的特点。综合单价法从形式上方便了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计取不同的间接费,这与建筑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有利于专业分包工程的计价,有利于通过分部分项单价的准确性来保证总价的合理性。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因实际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招标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①正确编制工程量清单;②认真收集和准备有关报建资料;③建立施工单位预审合格制;④利用踏勘施工现场,实行土方挖、运费用包干制;⑤无价材料的确定;⑥把好评标关,选出合理低的中标单位;⑦积极运用询标这一杠杆,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⑧仔细签订和把好合同关,明确具体付款条款。
  吴庄建安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款及调整”一栏中把原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部分(即±0.00以下)确定为工程量按实调整,这与招投标原则是不符的。虽然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该部分内容变更较大,并重新出图,但工程量的调整应该是变更部分的调整,而不是按实调整。如按实调整,就有可能使原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投标风险转移到建设单位身上。因此,今后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对结算方法的条款约定一定要严格、认真、仔细。
  另外在评标及询标过程中,要引起注意的是不平衡报价。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报价确定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或数量,旨在从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或单价变更获得额外收益。对施工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就业主而言,不平衡报价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手续多,时间长的工作,做得越仔细,考虑越成熟,越能选出高质、合理低价的施工队伍,才能更好的建设好工程,节约建安成本。
  三、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关键是对工程变更实行有效控制,作为稽核部人员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减少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对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及时提出反索赔,使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1、工程施工中的变更:无论由何部门提出,都必需填有关联系单,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描述,由于变更所造成预算的增减金额。所有的项目变更原则上必须经项目稽核部签署意见(签证价格在5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内答复,签证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14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影响成本较大的变更内容,由项目稽核部复核其变更金额,如遇特殊情况,对工程技术要求必须变更的项目,可采取先审批实施,后计算的原则,但必须先估算变动金额,然后再补计算精确的变动金额。
  2、工程施工中无价材料:特殊材料的价格由材料设备部、工程部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参考单价,由稽核部确认单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组价,在联系单签证中给予明确。
  3、无图纸或图纸中无法计算的工程量签证:建议由工程部、监理及施工单位现场实测,工程部在联系单中签证工程量,稽核部可抽检核定工程量。
  4、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由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工程部审核形象进度部位,并注明水、电及其他所需扣除的款项,稽核部于15日前审核费用并签复支付款额。
  5、稽核部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收集和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为结算审核做好准备工作。
  四、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根据合同、预算及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
  五、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工程造价的审核主要可分为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等,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要求决定采用何种审核方法,一般为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常常采用全面审核法。
  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1、工程量的审核: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分清计算范围、限制范围、要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发生。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算。审核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2、单价的审核: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要注意项目名称和内容与图纸设计标准是否一致、对换算的定额单价要分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其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价格等是否合理。
  3、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的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变更或新增的项目是否同比例下浮等。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款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费用。
  在日常的审核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原始资料无从查找,结算时的竣工资料基本是复印件,主要来源于施工单位,导致资料的完整性无法查证,给审核工作带来被动。今后在资料的收集及整理上要从招投标开始,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要引起重视。
  总之,要做好工程成本管理,靠一个部门、一个人是不行的,要靠大家的精诚合作,只有齐心协力,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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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施工阶段成本控制是施工项目全过程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应认真分析、对待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用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最大限度控制项目成本,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优化施工方案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也必然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和工程项目的利润。按照最优方案施工可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项目投入少产出最大、提高经济效益。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除了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施工方案进行比选,应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对项目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努力挖掘节约工程投资的潜力,从而达到控制工程成本,获取更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比如,每个工程项目建点初期,都要涉及临时设施搭建问题,对临时设施可以采取自建、租用、自建与租用相结合等方案,每个方案成本投入是不同的。对工期较长、人力较多的项目,一般以自建为主,对工期较短、人力很少的项目,则以租用为主。在施工机械和设备的选择上,更需要有一个方案比选问题,机械费用比例很大,购买或租赁要经过充分论证。

  2、有效控制人工费  

  人工费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10%~12%,并且随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对施工期间所需发生的人工费进行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牢固树立起成本意识的概念。虽然降低施工成本的重点不在人而在于物,但是如果施工人员素质低、成本概念模糊或淡薄,必然会导致行动的错位、劳动生产率低下,最终会使效益白白地流失。  

  其次,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网络计划的进度安排,月初依据工序要求合理做出用工计划数量,并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零星用工按一定比例(一般为5%~10%)一起包给领工员或班组,进行包干控制,结合市场人工单价计算出本月的人工费控制指标。  

  最后,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成本控制: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分部分项内容,对每天用工数量连续记录,完成一个分项工程后,与清单报价中的用工数量进行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控制指标加以修正。每月完成几个工程分项后都同清单报价中的用工数量对比,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通过这种控制对比节约了用工数量,就意味着降低了人工费的支出。  

  3、科学控制材料费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项目成本的65%~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材料费控制包括材料订购、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控制三个方面内容。  

  材料订购方面,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资金占用,合理确定进货批量和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比如按照价值工程理论采用ABC分析法将公司的所有材料成本按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起来,分为ABC三大类,A类进行重点控制,B类实行一般控制,而C类只需采取简单的控制方法即可。不同类型材料采用不同的采购原则、领料制度。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材料价格控制包括买价控制、运费控制。作为施工方,为了控制工程成本,应主动走向市场,了解市场,了解、比较多家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价格,筛选出几家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并与这些供应商建立长期的联系,及时了解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同时也应适时掌握周边商家的材料、设备价格情况。从而能较好的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降低工程造价。同时,要合理组织运输,尽可能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降低运输成本。  

  材料用量的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各班组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二次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杜绝没有收入的支出,把返工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料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认真计量验收。坚持余料回收,降低料耗水平。  

  4、合理控制机械费
机械使用费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5%~8%,机械费控制指标,主要是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数量参考定额计算出各类机械的使用台班数。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进行内部合理调度,力求提高机械利用率。在设备选型配套中,注意一机多用,减少设备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和设备零星配件的费用。同时,施工机械的完好率和施工机械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机械费的高低。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每天的工作日记录,采用了什么机械,用了多长时间,在此期间是否存在维修等。如存在现场停电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最好当天同业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月初依据计划量进行控制,月末应把实际使用台班数同控制台班数进行对比。分析发生的原因,制定出相应对策,以降低各项费用。  

  5、制定合理工期  

  制定合理工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在合理工期下,项目成本支出较低。工期比合理工期提前或拖后都意味着工程成本的提高。影响进度和工期的因素很多,如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为了使这些因素转化为对进度工期有利因素,所采取的一些技术措施又势必对质量、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在安排工期时,要注意处理工期与质量、成本的辩证统一关系,组织连续、均衡有节奏的施工,以求在合理使用资源的前提下,保证工期,降低成本。  

  6、精简项目机构  

  首先,项目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组织设计原则,因事设职,因职选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其次,应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其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施工现场管理费用高低,而且影响到施工项目直接费用的高低和关系到能否有效地降低施工成本。基于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应注重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着重解决好施工管理人员成本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问题。  
http://bbs.mypm.net
  最后,节约管理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指标,对每笔开支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提高预算人员的综合素质,作到高效精干,采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对办公费用的管理,从节约一张纸,减少每次通话时间等方面抓起,使管理费用降到最低。  

  7、优化现场管理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现场管理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场管理优化水平,代表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综合表现。优化现场管理必须遵循经济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和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最终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8、加强质量管理  

  项目成本与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质量成本包括控制成本和故障成本两个主要方面。控制成本属于质量保证费用,与质量水平成正比关系;故障成本属于损失性费用,与质量水平成反比关系。应该以工程承包合同为标准,确定适宜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定得越高,相应的质量标准也要高,投入也要增大。除树立品牌、扩大知名度工程以外,要仔细研究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恰当把握准合同要求的临界点。  

  9、安全就是效益  

  项目部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积极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的多发区域时刻监控,减少或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奖罚制度,使全体员工树立起清醒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工作越好,处理安全事故支出的费用就越少,施工所受的干扰也就越小,因而费用支出也越少。否则,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会影响工人的施工情绪,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施工进度势必受到影响,从而加大施工成本,施工安全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成本。  

  10、严格合同管理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尤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抓好合同管理的攻与守,攻意味着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我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以防止被对方索赔。在合同签订后,要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作为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必须完整保存,同时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
11、加强签证监督  

  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不严肃,引起工程成本失控,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多的。据统计,由于工程量签证问题所引起的工程结算价的上升幅度可达15%~25%,个别的甚至更高。严格现场签证管理,要求工程技术人员与工程经济人员相互配合,不仅做到“随做随签”,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要严格四方签证制度,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四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有条件的业主可以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费用控制。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清晰。如阀门J41W-1.6P-DN100与J41W-1.6-DN100只是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十倍以上。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要加强现场工程管理人员经济观点及思想素质教育,要求他们不仅要懂得设计、施工技术,还要具备工程经济方面的知识。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作风,在抓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充分重视节约工程成本的重要性。签证的范围应正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招投标范围,切勿盲目签证。  

  12、加强索赔控制  

  加强变更、索赔的管理和控制等工作是施工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控制成本的重要内容。通过积极有效的经营策略,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及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取得甲方的理解和认可,为达到工程变更的目的创造条件。变更费用的发生属清单以外的费用,预算人员应及时地编制变更和工程签证后的变动价款。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国内外建筑市场,施工企业都离不开索赔。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不放过每一项可能索赔的单项工程,平时也要注意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为索赔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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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中的潜规则
核心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利用签证单填写等过程,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微薄的利润。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正是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利用签证可信度转变签证主体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
    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而,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其利润,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
    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
    施工企业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
    施工企业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施工企业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
    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
    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二次设计)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省时省工省机械、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如在短肢剪力墙中用大钢模施工代替组合钢模施工。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如去掉檐廊装饰,增加基础深度、桩布置密度、梁柱截面尺寸配筋等。
    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实例1: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 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实例2: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
    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
    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在工程参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联系工作事宜时使用,其较其它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
    增加现场经济签证,合理加大工程量
    施工企业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
    常见的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现象。在施工中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采用洽商签证的方法想尽办法增加造价来提高利润。现场经济签证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这为施工企业增加现场经济签证提供了机会。
    一,现场经济签证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恩惠”,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
    二,不及时签证,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些施工企业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利用在建筑工程结算中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的不同,争取得到更多的利润。如,某工程对镀锌钢管价格的确认,既没有标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的时间。按照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一、二月份DN20镀锌钢管单价与三、四月份的单价相差额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三、四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
    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例如,某大楼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施工时分A、B两区施工,B区先完成地下室施工,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A区开挖安全,在A、B公共边B区侧基坑回填2:8砂石,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30万元。
    四,施工企业对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
    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建设单位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认可。
    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以上就施工企业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中的一些创利手段作了概括。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压价太多,不这么做也许就会亏损,但这些做法毕竟是不正当的,有损企业诚信,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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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梁
(1) 框架梁
一、首跨钢筋的计算
1、上部贯通筋
   上部贯通筋(上通长筋1)长度=通跨净跨长+首尾端支座锚固值
2、端支座负筋
  端支座负筋长度:第一排为Ln/3+端支座锚固值;
                  第二排为Ln/4+端支座锚固值
3、下部钢筋
  下部钢筋长度=净跨长+左右支座锚固值
以上三类钢筋中均涉及到支座锚固问题,那么总结一下以上三类钢筋的支座锚固判断问题:
支座宽≥Lae且≥0.5Hc+5d,为直锚,取Max{Lae,0.5Hc+5d }。
钢筋的端支座锚固值=支座宽≤Lae或≤0.5Hc+5d,为弯锚,取Max{Lae,支座宽度-保护层+15d }。
钢筋的中间支座锚固值=Max{Lae,0.5Hc+5d }
4、腰筋
  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长度=净跨长+2×15d
  抗扭钢筋:算法同贯通钢筋
5、拉筋
  拉筋长度=(梁宽-2×保护层)+2×11.9d(抗震弯钩值)+2d
拉筋根数:如果我们没有在平法输入中给定拉筋的布筋间距,那么拉筋的根数=(箍筋根数/2)×(构造筋根数/2);如果给定了拉筋的布筋间距,那么拉筋的根数=布筋长度/布筋间距。
6、箍筋
  箍筋长度=(梁宽-2×保护层+梁高-2×保护层)*2+2×11.9d+8d
箍筋根数=(加密区长度/加密区间距+1)×2+(非加密区长度/非加密区间距-1)+1
注意:因为构件扣减保护层时,都是扣至纵筋的外皮,那么,我们可以发现,拉筋和箍筋在每个保护层处均被多扣掉了直径值;并且我们在预算中计算钢筋长度时,都是按照外皮计算的,所以软件自动会将多扣掉的长度在补充回来,由此,拉筋计算时增加了2d,箍筋计算时增加了8d。
7、吊筋
吊筋长度=2*锚固(20d)+2*斜段长度+次梁宽度+2*50,其中框梁高度>800mm   夹角=60°
                                                                                                 ≤800mm   夹角=45°

二、中间跨钢筋的计算
1、中间支座负筋
中间支座负筋:第一排为:Ln/3+中间支座值+Ln/3;
第二排为:Ln/4+中间支座值+Ln/4
注意:当中间跨两端的支座负筋延伸长度之和≥该跨的净跨长时,其钢筋长度:
第一排为:该跨净跨长+(Ln/3+前中间支座值)+(Ln/3+后中间支座值);
第二排为:该跨净跨长+(Ln/4+前中间支座值)+(Ln/4+后中间支座值)。
其他钢筋计算同首跨钢筋计算。LN为支座两边跨较大值。
2、其他梁
一、非框架梁
在03G101-1中,对于非框架梁的配筋简单的解释,与框架梁钢筋处理的不同之处在于:
1、 普通梁箍筋设置时不再区分加密区与非加密区的问题;
2、 下部纵筋锚入支座只需12d;
3、 上部纵筋锚入支座,不再考虑0.5Hc+5d的判断值。
未尽解释请参考03G101-1说明。
二、框支梁
1、框支梁的支座负筋的延伸长度为Ln/3;
2、下部纵筋端支座锚固值处理同框架梁;
3、上部纵筋中第一排主筋端支座锚固长度=支座宽度-保护层+梁高-保护层+Lae,第二排主筋锚固长度≥Lae;
4、梁中部筋伸至梁端部水平直锚,再横向弯折15d;
5、箍筋的加密范围为≥0.2Ln1≥1.5hb;
7、 侧面构造钢筋与抗扭钢筋处理与框架梁一致。
二、 剪力墙
在钢筋工程量计算中剪力墙是最难计算的构件,具体体现在:
1、剪力墙包括墙身、墙梁、墙柱、洞口,必须要整考虑它们的关系;
2、剪力墙在平面上有直角、丁字角、十字角、斜交角等各种转角形式;
3、剪力墙在立面上有各种洞口;
4、墙身钢筋可能有单排、双排、多排,且可能每排钢筋不同;
5、墙柱有各种箍筋组合;
6、连梁要区分顶层与中间层,依据洞口的位置不同还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 剪力墙墙身
一、剪力墙墙身水平钢筋
1、墙端为暗柱时
A、外侧钢筋连续通过     外侧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
内侧钢筋=墙长-保护层+弯折
B、外侧钢筋不连续通过    外侧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0.65Lae
内侧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弯折
水平钢筋根数=层高/间距+1(暗梁、连梁墙身水平筋照设)
2、墙端为端柱时
A、外侧钢筋连续通过     外侧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
                        内侧钢筋=墙净长+锚固长度(弯锚、直锚)
B、外侧钢筋不连续通过    外侧钢筋长度=墙长-保护层+0.65Lae
                         内侧钢筋长度=墙净长+锚固长度(弯锚、直锚)
水平钢筋根数=层高/间距+1(暗梁、连梁墙身水平筋照设)
注意:如果剪力墙存在多排垂直筋和水平钢筋时,其中间水平钢筋在拐角处的锚固措施同该墙的内侧水平筋的锚固构造。
3、剪力墙墙身有洞口时
    当剪力墙墙身有洞口时,墙身水平筋在洞口左右两边截断,分别向下弯折15d。
二、剪力墙墙身竖向钢筋
1、首层墙身纵筋长度=基础插筋+首层层高+伸入上层的搭接长度
2、中间层墙身纵筋长度=本层层高+伸入上层的搭接长度
3、顶层墙身纵筋长度=层净高+顶层锚固长度
墙身竖向钢筋根数=墙净长/间距+1(墙身竖向钢筋从暗柱、端柱边50mm开始布置)
4、剪力墙墙身有洞口时,墙身竖向筋在洞口上下两边截断,分别横向弯折15d。
三、墙身拉筋
1、长度=墙厚-保护层+弯钩(弯钩长度=11.9+2*D)
2、根数=墙净面积/拉筋的布置面积
注:墙净面积是指要扣除暗(端)柱、暗(连)梁,即墙面积-门洞总面积-暗柱剖面积 - 暗梁面积;
拉筋的面筋面积是指其横向间距×竖向间距。
例:(8000*3840)/(600*600)
(二) 剪力墙墙柱
一、纵筋
1、首层墙柱纵筋长度=基础插筋+首层层高+伸入上层的搭接长度
2、中间层墙柱纵筋长度=本层层高+伸入上层的搭接长度
3、顶层墙柱纵筋长度=层净高+顶层锚固长度
注意:如果是端柱,顶层锚固要区分边、中、角柱,要区分外侧钢筋和内侧钢筋。因为端柱可以看作是框架柱,所以其锚固也同框架柱相同。
二、箍筋:依据设计图纸自由组合计算。
(三) 剪力墙墙梁
一、连梁
1、受力主筋
顶层连梁主筋长度=洞口宽度+左右两边锚固值LaE
中间层连梁纵筋长度=洞口宽度+左右两边锚固值LaE
2、箍筋
顶层连梁,纵筋长度范围内均布置箍筋   即N=((LaE-100)/150+1)*2+(洞口宽-50*2)/间距+1(顶层)
中间层连梁,洞口范围内布置箍筋,洞口两边再各加一根   即N=(洞口宽-50*2)/间距+1(中间层)
二、暗梁
1、主筋长度=暗梁净长+锚固

三、 柱
(一) 、基础层
一、柱主筋
基础插筋=基础底板厚度-保护层+伸入上层的钢筋长度+Max{10D,200mm}
二、基础内箍筋
基础内箍筋的作用仅起一个稳固作用,也可以说是防止钢筋在浇注时受到挠动。一般是按2根进行计算(软件中是按三根)。
(二) 、中间层
一、柱纵筋
1、 KZ中间层的纵向钢筋=层高-当前层伸出地面的高度+上一层伸出楼地面的高度
二、柱箍筋
1、KZ中间层的箍筋根数=N个加密区/加密区间距+N+非加密区/非加密区间距-1
03G101-1中,关于柱箍筋的加密区的规定如下
1)首层柱箍筋的加密区有三个,分别为:下部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取Hn/3;上部取Max{500,柱长边尺寸,Hn/6};梁节点范围内加密;如果该柱采用绑扎搭接,那么搭接范围内同时需要加密。
2)首层以上柱箍筋分别为:上、下部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均取Max{500,柱长边尺寸,Hn/6};梁节点范围内加密;如果该柱采用绑扎搭接,那么搭接范围内同时需要加密。
(三)、顶层
顶层KZ因其所处位置不同,分为角柱、边柱和中柱,也因此各种柱纵筋的顶层锚固各不相同
一、角柱
角柱顶层纵筋长度:
一、内筋
a、内侧钢筋锚固长度为 :
弯锚(≦Lae):梁高-保护层+12d
直锚(≧Lae):梁高-保护层
                                               
二、外筋
b、外侧钢筋锚固长度为  外侧钢筋锚固长度=Max{1.5Lae ,梁高-保护层+柱宽-保护层}                                                         
柱顶部第一层:≧梁高-保护层+柱宽-保护层+8d(保证65%伸入梁内)
柱顶部第二层:≧梁高-保护层+柱宽-保护层
注意:在GGJ V8.1中,内侧钢筋锚固长度为      弯锚(≦Lae):梁高-保护层+12d
                                             直锚(≧Lae):梁高-保护层
                     外侧钢筋锚固长度=Max{1.5Lae ,梁高-保护层+柱宽-保护层}
二、边柱
边柱顶层纵筋长度=层净高Hn+顶层钢筋锚固值,那么边柱顶层钢筋锚固值是如何考虑的呢?
    边柱顶层纵筋的锚固分为内侧钢筋锚固和外侧钢筋锚固:
a、内侧钢筋锚固长度为   弯锚(≦Lae):梁高-保护层+12d
                                            直锚(≧Lae):梁高-保护层
b、外侧钢筋锚固长度为:≧1.5Lae
注意:在GGJ V8.1中,内侧钢筋锚固长度为   弯锚(≦Lae):梁高-保护层+12d
                                                                               直锚(≧Lae):梁高-保护层
          外侧钢筋锚固长度=Max{1.5Lae ,梁高-保护层+柱宽-保护层}
三、中柱
中柱顶层纵筋长度=层净高Hn+顶层钢筋锚固值,那么中柱顶层钢筋锚固值是如何考虑的呢?
中柱顶层纵筋的锚固长度为   弯锚(≦Lae):梁高-保护层+12d
                                                     直锚(≧Lae):梁高-保护层
注意:在GGJ V8.1中,处理同上。
四、 板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知道板分为预制板和现浇板,这里主要分析现浇板的布筋情况。
板筋主要有:受力筋 (单向或双向,单层或双层)、支座负筋 、分布筋 、附加钢筋 (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钢筋)、撑脚钢筋 (双层钢筋时支撑上下层)。
一、受力筋
软件中,受力筋的长度是依据轴网计算的。
受力筋长度=轴线尺寸+左锚固+右锚固+两端弯钩(如果是Ⅰ级筋)。
根数=(轴线长度-扣减值)/布筋间距+1
二、负筋及分布筋
负筋长度=负筋长度+左弯折+右弯折
负筋根数=(布筋范围-扣减值)/布筋间距+1
分布筋长度=负筋布置范围长度-负筋扣减值
负筋分布筋根数=负筋输入界面中负筋的长度/分布筋间距+1
三、附加钢筋(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钢筋)、支撑钢筋(双层钢筋时支撑上下层)
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计算钢筋的长度、根数即可,在软件中可以利用直接输入法输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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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介: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单位工程开工前,应由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工程复杂、工期长的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几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交底。   

关键字: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技术交底

一、技术交底  

  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单位工程开工前,应由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工程复杂、工期长的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几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交底。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交底内容包括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等。通过交底明确对轴线、尺寸、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材料规格及配合比等要求,明确工序搭接、工种配合、施工方法、进度等施工安排,明确质量、安全、节约措施。交底的形式除书面、口头外,必要时可采用样板、示范操作等。  

二、测量控制  

  1.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的测量控制点应做好复核工作,经审核批准后,才能据此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   

  2.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复测:准确地测定与保护好场地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的桩位,是整个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是保证整个施工测量精度和顺利进行施工的基础。因此,在复测施工测量控制网时,应抽检建筑方格网。控制高程的水准网点以及标桩埋设位置等。   

  3.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 :  

  (1)建筑定位测量复核:建筑定位就是把房屋外廓的轴线交点标定在地面上,然后根据这些交点测设房屋的细部。   

  (2)基础施工测量复核:基础施工测量的复核包括基础开挖前,对所放灰线的复核,以及当基槽挖到一定深度后,在槽壁上所设的水平桩的复核。   

  (3)皮数杆检测:当基础与墙体用砖砌筑时,为控制基及墙体标高,要设置皮数杆。因此,对皮数杆的设置要检测。   

  (4)楼层轴线检测:在多层建筑墙身砌筑过程中,为保证建筑物轴线位置正确,在每层楼板中心线均测设长线l~2条,短线2~3条。轴线经校核合格后,方可开始该层的施工。   

  (5)楼层间高层传递检测:多层建筑施工中,要由下层楼板向上层传递标高,以便使楼板、门窗、室内装修等工程的标高符合设计要求。标高经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工业建筑的测量复核  
1)工业厂房控制网测量由于工业厂房规模较大,设备复杂,因此要求厂房内部各柱列轴线及设备基础轴线之间的相互位置应具有较高的精度。有些厂房在现场还要进行预制构件安装,为保证各构件之间的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对厂房主轴线、矩形控制网、柱列轴线进行复核。   

  (2)柱基施工测量:柱基施工测量包括基础定位、基坑放线与抄平、基础模板定位等。   http://bbs.mypm.net

  (3)柱子安装测量:为保证柱子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安装符合要求,应对杯口中心投点和杯底标高进行检查,还应进行住长检查与杯底调整。柱子插入杯口后,要进行竖直校正。   
http://blog.mypm.net
  (4)吊车梁安装测量:吊车梁安装测量,主要是保证吊车梁中心位置和梁面标高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在吊车梁安装前应检查吊车梁中心线位置、梁面标高及牛腿面标高是否正确。   

  (5)设备基础与预埋螺栓检测:设备基础施工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在厂房、柱基和厂房部分建成后才进行设备基础施工;另一种是厂房柱基与设备基础同时施工。如按前一种程序施工,应在厂房墙体施工前,布设一个内控制网,作为设备基础施工和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如按后一种程序施工,则将设备基础主要中心线的端点测设在厂房控制网上。当设备基础支模板或预埋地脚螺栓时,局部架设木线板或铜线板,以测设螺栓组中心线。   

  由于大型设备基础中心线较多,为防止产生错误,在定位前,应绘制中心线测设图,并将全部中心线及地脚螺栓组中心线统一编号标注于图上。   

  为使地脚螺栓的位置及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必须绘制地脚螺栓图,并附地脚螺栓标高表,注明螺栓号码、数量、螺栓标高和混凝土面标高。上述各项工作,在施工前必须进行检测。   

  5.高层建筑测重复核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高层建筑的场地控制测量、基础以上的平面与高程控制与一般民用建筑测量相同,应特别重视建筑物垂直度及施工过程中沉降变形的检测。对高层建筑垂直度的偏差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高层建筑施工中,需要定期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安全使用。  

三、材料控制  

  1.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原则包括:   

  (1)材料供应的表现状况,如材料质量、交货期等;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http://blog.mypm.net
  (2) 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对于按要求如期提供产品的保证能力;   

  (3) 供货方的顾客满意程度;   

  (4) 供货方交付材料之后的服务和支持能力;  
(5) 其他如价格、履约能力等。   

  2 .建立材料管理制度,减少材料损失、变质对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贮存建立管理制度,可加快材料的周转,减少材料占用量,避免材料损失、变质,按质、按量、按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3 .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要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予以标识;对有防湿、防潮要求的材料,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并有标识。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要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予以标识;对有防湿、防潮要求的材料,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并有标识。 对容易损坏的材料、设备,要做好防护; 对有保质期要求的材料,要定期检查,以防过期,并做好标识 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即应标明其规格、产地、日期、批号、加工过程、安装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4 .加强材料检查验收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确保质量;凡未经检验和已经验证为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5 .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   

  发包人所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时,项目组织应对其做出专门的标识,接受时进行验证,贮存或使用时给予保护和维护,并得到正确的使用。上述材料经验证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发包人有责任提供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6 .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   
http://bbs.mypm.net
  材料质量抽样应按规定的部位、数量及采选的操作要求进行。材料质量的检验项目分为一般试验项目和其他试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通常进行的试验项目,其他试验项目是根据需要而进行的试验项目。材料质量检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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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1、谁有权签发变更令?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通常明确规定谁有权指令工程施工以及谁有权签发变更令。在有些情况下,有权指令施工和签发变更令的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人。有些合同规定工程师或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而对变更工程,工程师必须有业主给他签发的变更令才能指令施工。

FIDIC合同条件51.1规定工程师有权指令变更。如果合同规定变更工程必须经过业主批准,则可以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我国GF-1999-0201合同条件则要求变更工程应取得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确定变更权的归属有时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样容易。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市长、市政委员会和工程师都批准了变更。它们都是合适的当事人,都有明显的和实际的权力。但招标法规对于变更权却有不同的规定。

这一情况提示我们:当涉及公共资金(国家投资)时,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履行一个标准的询问程序,即向建筑师或工程师询问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或其他立法限制签发变更令的权力。例如对签发人的限制;对涉及资金额度的限制;或要求满足某些标准以使变更令生效。以书面形式询问并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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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变更令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业主发出变更指令不符合合同要求怎么办?
合同一般规定变更令应当签名并应当是书面的。但实际签署的变更令可能并不完全符合要求。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变更令是以口头形式发出的。口头变更令会导致很多争议,尤其在工程完成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当事人很难证实有口头变更令的存在。这对承包商可能更加不利。再一种情况是变更令并没有以“变更令”的标题发出,而是出现在其它文件中,例如在书信、工作记录、传真通知、修正的图纸与技术说明、安装图的说明、现场记录、每日报告、额外工程指令记录、备忘录和其它文件中。这些文件可能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但严格地说,有了这些文件也不足以符合变更条款的要求,而且这些文件可能并不在承包商手中,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这些文件的取得就很成问题。

如果实际发出的变更令不满足变更令的形式要求,这就要求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确认函。确认函应说明收到变更令以及发出的时间;说明自己按照变更令的要求行事;说明该工程超出基本合同要求,自己理解从事该工程将取得适当的补偿。确认函应当用挂号寄出并要求给予回执。该确认函要求回复,并注明沉默即表明收信人同意。有关合同条款通常都有类似要求。FIDIC合同条件2.5款规定,承包商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进行确认,如果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是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我国GF-1999-0201合同条件也有类似规定,但时间相应缩短为48小时。

虽然没有任何东西的效力可以完全等同于一个署名的、书面的变更令,但承包商为保护自己发出的每一个文件和承包商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有助于避免诉讼,而获得相应的付款。

有些合同规定如果书面的变更令没有签发,将按照特别程序办理。这时当事人应当认真领会并遵守这些程序以避免失去要求额外费用补偿的机会。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没有取得书面变更令。法院判决变更太小,不需要一个书面变更令。但合同规定:如果授权或变更令没有签发,而承包商需要该变更令,则在施工当天或以前应提供一项声明,以说明工程的类型。另外,在开始施工的第二天以前,承包商必须提供有关工程细节和费用的项目决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上述程序做,他将失去额外补偿的索赔机会。

法院指出,承包商承认是在工程竣工以后提出的索赔要求。这样,由于没有及时提供工程性质、工程细节以及有关费用的说明,承包商失去了索赔额外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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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一项变更工程,没有获得有效的变更令,承包商是否有权拒绝履行?
一个明确的变更令应当得到执行。对于变更令,同其它合同条款一样根据同样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例如,合同规定业主是唯一有权签发变更令的人,那么尽管建筑行业的惯例允许建筑师或工程师签发变更令,但合同的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如果业主没有对该项规定弃权,那么承包商必须获得有业主签名的变更令。如果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将面临罚款的危险。

相反,拒绝履行的权利同样是有效的。例如,一个油漆分包合同规定,在履行期间业主有权指令变更,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除非分包商取得总承包商的变更令并根据变更令施工,分包商不能得到任何费用补偿。分包商已经按照合同油漆了两遍,总承包商口头指令分包商进行第三遍油漆。分包商主张除非分包商取得书面的变更令,或者得到保证付款的相应文件,分包商拒绝履行。总承包商拒绝签发变更令,并终止了分包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考虑到总承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任何付款保证,却要求分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的事实,总承包商的态度是错误的。分包商有权停止工作并放弃合同。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施工时到达这样一个阶段,原有合同的工程与技术规范有直接的矛盾。承包商这时需要一个变更令,但变更令没有签发。承包商通知业主,如果不签发变更令,他将停止施工。由于业主没有签发变更令,承包商放弃继续施工,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指出:当业主拒绝提供正式的变更令时,承包商有两种选择:或者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之外继续施工:或者停止施工,宣布业主违约。法院支持了承包商,判决业主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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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没有符合要求的变更令,承包商在什么条件下能作为例外取得该工程的付款?
假设合同中包括变更条款,而且是有效的,但索赔人没有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的所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是否能够取得变更工程的付款?答案是,如果公平在索赔人一方,则取得付款是可能的。但必须指出不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而取得工程款属于例外情况。虽然对变更工程要求付款有例外情况,但当事人必须清楚举证责任在主张有例外情况的一方,该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情况属于例外情况。法院在适用合同变更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公平。当有关语言、行为导致弃权、修改、撤消、取消变更条款时,变更条款的形式要求就不能适用了。

根据例外情况要求索赔的一个理由是:对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的要求。尽管变更不符合合同变更条款的要求,但对方对变更条款要求的放弃就使索赔方可以得到变更工程的付款。在审理有关变更的案件时,法院常常倾向于承认对合同条款要求的变更令的形式有例外,以防止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主要是防止业主无偿取得承包商的施工成果。

明示的口头弃权可以解除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先前的合同可以作为支持一个弃权的理由。这样,如果当事人主张对方对变更令的书面要求有习惯性的漠视,这种漠视有时可以构成对变更令合同要求的弃权。这里必须弄清楚主张已经放弃合同要求的人是不是有权利的人?在很多案件中法院支持业主对一项变更工程给予费用补偿,而实际上,业主没有明确放弃有关的合同条款,同时业主也没有授权工程师签发变更令。法院判决的前提就成问题了。

在建筑合同案件审理中运用更多的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默许,法院支持对变更工程给予费用补偿。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认定当事人对变更工程有默许:①当业主一直注视着施工的进行,而又知道承包商将该工程视为额外工程并相信将得到合理的付款,那么就可以认为放弃了合同的要求。②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业主出席了工作会议,听到了没有被授权的人在口头指令一个变更工程,而且业主有能力否决该项指令但却没有否决,这时也应当认定为业主已经漠视或放弃了合同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③再有一种情况是,业主根据口头变更令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表明业主放弃了对变更令的书面要求。尽管工程师没有签发变更令的权利,但业主持续对工程师指令的变更工程付款可以视为业主放弃了合同对工程师权限的限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变更条款而实际上该当事人知道承包商做些什么,但却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将批准不符合变更令要求的变更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到证实,这也是一种例外而可以获得费用补偿。

另外一个避免适用有关变更条款的办法是在当事人之间能够建立一个新的合同。如果发现一个独立的口头合同存在,就避免了上述对变更条款例外情况的技术性要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变更工程对图纸与技术说明有许多改变,增加了建筑的费用。所有这些变化是在业主要求下作出的。作为避免变更条款的方法,一个口头合同是成立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业主是否选择修改他与承包商的合同中有关变更令的条款是不重要的,承包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修改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才是重要的。法院相信,承包商的行为清楚地表明了对合同的修改并且承认业主要承担该修改引起的费用。

这个判决符合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要求。当一方当事人声称受有关条款的保护,但其下列行为:一、批准工程的施工;二、授权或允许工程的进行;三、表明其有理由知道变更工程的施工并不是无常的,而是在完成该工程后希望得到付款。那么他就应当付款。

有关弃权的抗辩不仅适用于总承包商针对业主;也可以用于分包商针对总承包商的行为。一个已经被口头修改的合同,如果已经实质性地完成了,就应当据此获得费用补偿。

此外,有些国家对于根据例外获得付款,公共合同和私人合同是不同的。例外情况在私人合同应用的较多,而在公共合同应用较少,但也没有完全排除例外的应用。在公共合同中要求付款更难获得成功。当事人在私人合同中有权放弃合同的要求,在公共合同中可能就没有权利放弃,原因是弃权可能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在私人合同中有权签发变更令的当事人可能不受招标法规和其它立法的制约,在公共合同中就完全不同。如果当事人完成的变更工程有变更令,但受到法规的明确限制,例外情况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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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文件与安装图不一致,业主批准安装图是否意味着批准了相应的变更?
一个经常发生的涉及变更的争议是:业主批准了有关安装图或其它建议。业主对安装图的批准是否承认该安装图是对基本合同的一个实际变更?业主对安装图的批准是否解除了承包商对原有合同变更条款的形式要求?承包商是否需要根据业主批准的安装图修改施工?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还要审查合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极少数合同规定,施工应当符合经业主批准的安装图,原有合同与安装图不一致的,以安装图为准。大多数的标准合同都规定,业主或业主代表对安装图的批准不能使承包商的义务减少或变化,该批准不能构成一个变更令。例如,FIDIC合同条件第7.3款规定:“工程师根据第7.2款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当合同规定批准安装图不能解释为对偏离合同的批准,则该批准也不能改变承包商的义务。法院在一个案例中指出,对安装图的一般性批准可以称为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承包商需要满足所有其它合同要求,这种批准不能将对承包商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转移给业主。

虽然对安装图的一般性批准不能构成变更或者是对偏离合同的批准。但是如果提供安装图的当事人清楚、不含糊地指明在安装图中有变更,并明确、不含糊地指出是什么变更,而且强调批准安装图构成变更令,或者是对偏离合同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批准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加以审查。即使不存在实际变更令,有关弃权或推定变更令的主张也应当获得法院支持,即认定业主已经同意了变更工程,承包商可以得到变更工程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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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业主在履行合同时缺乏善意,没有给承包商签发书面变更令,承包商是否可以得到额外工程付款?
如果业主及其工程师的行为缺乏善意或诚实信用,则法院可能认定其放弃了合同对书面变更令的要求。

业主雇佣工程师为其准备了图纸与技术说明并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和排水工程的施工。合同包括按施工进度付款的规定,付款根据逐项列明的进度支付。承包商必须让工程师的现场检查员审查批准其施工之后才能取得付款。如果承包商的支付申请被检查员批准,工程师就应当签发付款证书。在本案中,现场检查员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并已经批准了98%的工程款。只剩下一些现场清理工作没有审查批准。

合同同时规定,任何对工程的改变必须经过工程师的署名书面授权。尽管有这个规定,在实际的变更令签发之前,该市市长要求承包商做一些额外工程。承包商完成了该额外工程但只取得了部分付款。在最终付款时,双方发生了争议,承包商实际获得的付款远远低于已经被现场工程师(检查员)批准的98%的工程款。

原来的现场检查员离开了工地,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继续进行施工。业主指令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付款申请,工程师进行了审查。尽管已经就到期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协议,但工程师还是武断地拒绝批准付款。工程师没有对施工进行最终的审查,而是要求承包商雇佣独立的工程师进行审查。最后,承包商起诉要求支付到期工程款,其中包括先前没有书面变更令的额外工程的付款。

法院首先指出,如果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令而承包商没有书面变更令进行了额外工程的施工,那么承包商自己承担其风险。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例外,一种例外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本可以坚持要求具备书面变更令但却没有,法规又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种情况构成对书面变更令要求的弃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业主工程师有义务在拒绝付款以前以善意行事。如果业主和工程师都没有按善意行事,他们就不能再主张合同中有对变更令的形式上要求。虽然法院尊重工程师有保护业主利益的义务,但是业主和工程师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他们必须以善意行事。法院指出工程师的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缺乏善意:一、漠视现场工程师(检查员)的建议;二、改变了变更要求但没有承包商有任何过错的证据;三、没有指派其它现场检查员完成付款审查程序;四、没有根据已完成工程准备付款文件。法院将工程师的行为视为业主的行为,因为业主雇佣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执行业主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业主和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合作并且没有对其行为给出适当的理由,这表明业主和工程师缺乏善意。在本案中,承包商应当得到费用补偿,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合同条款要求书面变更令的弃权,更重要的是,业主和工程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缺乏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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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为什么要限制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工程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在建筑合同中有时需要考虑变更工程是否属于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 ),如果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的有效性就值得审查。什么是重大变更?当合同规定的一项工程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或者预期的履约方法和方式有重大的意料之外的改变,这种变化实际上相当于产生了一个新的协议或新的工程,这时发生的变更就属于重大变更。为什么要限制重大的工程变更呢?这主要是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要求。如果合同当事人按照招标程序签订了合同,而在施工中可以任意进行工程变更,那么招标投标过程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限制工程的重大变更,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有关当事人规避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变更工程属于重大变更,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进一步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这只能由法院在审判中掌握了。

重大变更对从事建筑的各方当事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重大变更将导致一个变更令是不正确(improper)的,甚至可能被宣布为无效,而无论该变更令是不是正式签发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一个重大变更是一个违约行为。

表面看来,上述重大变更原则增加了业主的负担,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根据重大变更原则,承包商也要承担极大的责任和负担。如果承包商认为有关的变更是不适当的,他必须将变更的不适当的情况告知业主或业主代表。对于重大变更工程,承包商拒绝履行时常常处于困难的境地。如果承包商不得不履行,他必须提出异议,这样他可以保留对补偿的索赔权。但即便履行时提出了异议,有时还是不够的。

一旦确定为重大变更,则争议的变更就从在合同范围内变为合同范围外,该争议就将发展为是否违反合同的争议了。确定了一项变更为不正确的,尤其在公共合同(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中就等于允许承包商有权不履行该项变更工程,甚至整个工程。如果承包商在提出异议后实施了该变更,他可以获得违约赔偿。通常该赔偿超过根据合同变更条款限定的可以获得的费用补偿──也就是涵盖监督、管理、总部费用和利润等各项费用的一个确定比率。

对业主而言,善意履行的承包商将有权要求赔偿。设计人和工程管理人对承包商和第三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它们的职能就是签发适当的变更令和管理合同。虽然政府官员有豁免权的保护,但对设计人和施工管理人是没有该项保护的。对承包商而言,执行业主正式签发的变更令,而到头来却发现所执行的变更是不适当的,不在合同的范围内,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能不能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其要求付款的权利是有限的。承包商也必须注意自己履行的变更工程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我们要注意:变更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共合同要受有关法律的限制,私人合同要受合同本身的限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规对变更进行限制。无论合同中是否包括,有关当事人必须对有关法规进行认真的审查,以明确他们对变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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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何确定一项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在审判中如何区分一般变更与重大变更呢?我们必须有这样的认识,即在事前划定哪些是适当的变更,哪些是属于重大变更,即不适当的变更是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一般地说,经常发生在建筑过程(process of constructing buildings)、欣赏口味(matters of taste)、有关安排、某些细节的变更是正确的变更;而有关建筑的基本特性的变更则属于重大变更,是不正确的。

重大变更通常出现在这样两种情况:承包商被要求履行不合理数量的变更;或者实际的变更特别重大,已经有效地构成了违约。但究竟有多少数量的变更就算是重大变更,或者发生了何种类型的变更就属于重大变更而超出合同的范围,这是难以明确界定的。

为了确定重大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变更是否重大以及变更的累积影响。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所有变更(包括一些很小的变更)的总和是承包工程造价的10%。法院认为,这样一些变更费用相对于工程的总额不是滥用权利的,也不是特别不合理的;所做的变更没有改变承包商同意承建工程的基本结构、用途、结构质量。因此属于正确的变更。

有时变更数量不大,但由于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另外一个合同,因此也属于重大变更。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签定一个承建会议中心的工程,合同造价16,000,000美元。后来,业主在另外一个地址建造了一座大厦。业主签发变更令,要求承包商建造一个地下通道连接会议中心和大厦,协商价格是428,000美元,该价格是承包商原有合同价格的3%。另一个承包商提出起诉,指控该程序违反了公共招标的有关法律。法院指出,对于偶然发生于原有合同的变更,竞争性的招标法律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但是如果这个变更与原有合同相比特别大,或者特别不适当,实际构成了一个新的项目(undertaking),这就不是一个通常的变更了。在本案中,法院指出通道工程在原有大厦工程的合同之外,这是一个不适当的变更──即重大变更。考虑到工程已经施工,承包商的施工又无可指责。法院判决不适用全部没收承包商所得的有关规定。但法院也决定不能执行业主签发的变更令。执行变更令的承包商应当将变更令的协商价格和假使该工程公开招标所能获得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返还给业主。

如果有关法律对变更工程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则超过该限额的工程就属于重大变更。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承揽一项湖泊开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同承包商协商是否可以承揽一项工程性质相同额外工程,价格按照原有合同价格。承包商同意。业主按照要求签发了正式的变更令。该变更工程完工后,承包商要求付款,业主拒绝。问题是:该变更工程的造价大大高于15%,而该国的法律禁止任何超过15%的变更,这样的变更必须进行新的招标。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公共招标法规的目的,以及承包商没有任何错误意图的事实。法院试图寻找一种解决方法,既能给承包商一定的补偿,又不实施该变更令。法院根据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的原则并结合已经实际获得的价值,业主应当给予承包商适当的补偿。该补偿不能包括利润,以确保业主按合理的价格获得服务,同时又不违反有关的法规。在这个案件中的重要情节是:承包商履行变更工程是承包商的善意行为,没有任何恶意、欺诈、串通,而且法规没有规定对该行为可以罚款。因此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并不是所有大数额的变更都属于重大变更。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一项占原有合同25%的变更是有效。法院指出,合同单价是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因此扩大工程数量没有对招标的竞争性有任何损害,变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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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1、变更令设计的工程在合同范围内,承包商是否也能获得额外付款?
即使一个变更令是正式签发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形式,而且也不属于重大变更,这样的变更也不肯定就是一个有效的变更。一个变更令,按照额外工程给予付款,如果后来证明并不是额外工程,它就不是一个有效的变更令。如果一个当事人被允许附加付款,但证明其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变更的有效性是有疑问的。

这样,问题又回到在合同下,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变更令究竟改变了什么?如果变更工程实际是属于合同范围,变更的有效性就有问题。承包商就不能取得额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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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1、什么是推定变更令?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根据推定变更令要求业主付款?
“推定工程变更”是最早在美国法院判决中出现的概念,现在世界其他国家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开始采用这一理论。这一理论实际是结合了上述对正式书面变更令的弃权和根据例外情况要求付款两种索赔理由。所谓“推定的”,就是指“实际上已经形成的”,而且合同双方均“已知道的”。例如,在施工进行过程中,业主方面的领导人员或咨询工程师经常口头致使承包商进行某种施工变更,或要求追加工作。承包商已经履行,业主方面的主要合同管理人员也已知晓,这一工程变更就可以认定为“可推定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应当获得经济补偿。[1]

在确定一项变更是否可以认定为“推定工程变更”时,往往要权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代表与承包商代表的行为。我们知道,业主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受该代表发出指令的约束。这样,在许多案例中,业主的检查员被授权检查合同工作,因为他的检查活动,合同的工程就可能被“推定改变”了。与此相似,工程师或其它类型的技术顾问,其职责就是给承包商提供技术指导,他可以指令对工程变更。这样,能否构成推定变更在这里变成了权衡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工程师之间,究竟说了什么和做过什么。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任何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雇员之间的口头交流,只要导致对施工进程的改变,无论大小,也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视为“推定变更”。

审查是否能构成推定变更,我们要考虑两个方面:工程的实际变化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能否构成推定变更的指令。对于前者,我们必须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超出了合同条款(工程范围)的最低要求。对于后者,在变更条款下承包商要想取得付款,那该变更必须是业主指令承包商做的,而且业主的代表,根据其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要求承包商履行的工程不是合同所必须的部分。这个指令是实际存在的,而且不同于业主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经常提供给承包商雇员的建议、评论、观点。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支持适用推定变更令,其理由是:虽然合同包括标准的变更条款,但工程师(业主代表)在没有签发正式变更令的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履行工作或者使用材料。承包商认为这些工作和材料超出了有关图纸与技术说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选择将工程师指令视为推定变更令,并根据合同的变更条款提出公平调整费用的索赔。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为一个区域进行油漆,该区域是原有合同明确排除在合同之外的。法院认为,记录清楚地表明,承包商不是自愿者,是接到项目工程师默示的但没有疑问的口头批准之后才油漆该区域的,尽管原有合同排除了该区域。

对于承包商没有履行的变更工程,法院一般不轻易认定存在推定变更。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建议增加一些工程,业主当时没有接受承包商的建议。但是,在承包商完成该合同后,业主与另外一个承包商签定合同进行施工,该工程正好是承包商先前建议增加的工程。承包商起诉,业主签定新合同的行为表明业主推定接受了承包商先前建议的变更。法院承认业主先前拒绝了变更后又签订合同对同一变更工程进行了施工。但法院拒绝承认在前一个合同中已经存在推定变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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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规要求的施工方式比技术规范的要求费用加大,因执行法规导致承包商增加的费用是否可以依据“变更”索赔?
在建筑合同中有时出现这样的情况: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履行了合同,后来业主根据有关法规定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履行该变更工程可能导致费用的增加,问题是,承包商是否能够要求对该变更工程给予费用补偿?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的相关判决并不太一致。但有些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使具体的工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这些变更,承包商也应当根据各种法律、规范、规则进行施工。这样因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费用就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能根据工程变更得到补偿。因为有关法规被自然而然地理解为是合同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业主准备图纸与技术说明并据此进行竞争性招标。我们不能期望投标人审查各种法律和建筑法规,以确定有关法规是否要求不同的建筑方式。这样的程序将使投标人实际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根据技术规范进行投标了。这样会使技术规范缺乏确定性,从而也破坏了所授予的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变更工程是根据技术规范中忽略的法律要求完成的,只要该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就不能取消承包商根据额外变更要求费用补偿的权利。而且如果业主准备的图纸和技术说明同有关法律的要求不一致,是业主有过错,而不是承包商的过错,因此允许给予承包商补偿是合理的、公平的。

此外,我们认为该费用由设计人支付要比承包商出更合理一些,这样也可以有助于设计人制作出高水平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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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1、因履行变更工程而使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受到影响,承包商是否可以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在建筑合同中的一个经常存在的争论是:当变更数量很大时,履行这些变更会对没有变更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有直接的影响。是否能将这种因变更造成的影响加以考虑,比如作为一个新的变更给予费用补偿?

在一个案例中,合同是承建邮电塔楼的工程,当事人对于变更及其范围发生了很多争议。整个工程有60个变更令,这些变更对底层施工项目有很大的影响。法院指出:我们发现的事实表明,这一系列变更工程使承包商在施工时其很大一部分工作没有按正常的顺序和方式施工,这降低了施工的工效,从而也就增加了承包商施工其他工程(没有变更)的费用。这些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业主签发变更令引起的。承包商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快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这样,承包商由于受到变更令的影响有权取得导致的费用增加。最后,法院判定承包商有权取得的工程费用中增加了因履行变更工程而直接受到影响而做的公平调整的费用。

本案初审法院没有同意补偿承包商因履行塔楼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其理由是工程最后按时竣工了。初审法院认为,承包商必须证明业主违反了一些合同义务以后,才能获得因变更工程过多而导致履行未变更工程受到影响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承包商上诉,称初审法院拒绝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引起的费用、以及因为延误导致的邮电设施和塔楼的租金费用、建筑贷款利息等等。

上诉法院虽然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大部分意见,但推翻了初审法院不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的费用的判决。法院指出:在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协议中规定的一个条件是,承包商应尽快完成塔楼工程,从塔楼完成之日起承包商可以取得塔楼的租金。这是确定业主工程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业主签发变更令致使承包商施工塔楼延误,以及导致承包商完成塔楼工程的附加费用,是业主应当承担的因变更工程影响引起的费用。尽管承包商能够在邮电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完成塔楼工程业主也应承担。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施工因为业主提供的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延误了。法院指出:承包商完成未变更工程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的延误是由于技术规范有缺陷、变更数目太多造成的。即使业主有指令变更的权利,也不能忽视业主应当保证技术规范足够准确,避免承包商费用加大。在本案中,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导致工期延长500天并相应导致的费用增加,我们不能说这是承包商根据变更条款通常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合同双方磋商的结果是业主有权延误工期500天而不承担责任,那么业主保证技术规范准确的义务也太小了。我们不能支持这样一个不平等的合同。也就是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使变更过多,进而使工期无限度延长,因此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承担。任何因变更工程而对合同费用的调整都应当考虑因此造成的承包商从事未变更工程的费用增加,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承包商能够表明因工程延期导致的费用是变更工程导致的直接损失,这一损失在标书中没有计算。该损失不是因为承包商履行不适当造成,因此应当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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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1、因履行变更工程而使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受到影响,承包商是否可以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在建筑合同中的一个经常存在的争论是:当变更数量很大时,履行这些变更会对没有变更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有直接的影响。是否能将这种因变更造成的影响加以考虑,比如作为一个新的变更给予费用补偿?

在一个案例中,合同是承建邮电塔楼的工程,当事人对于变更及其范围发生了很多争议。整个工程有60个变更令,这些变更对底层施工项目有很大的影响。法院指出:我们发现的事实表明,这一系列变更工程使承包商在施工时其很大一部分工作没有按正常的顺序和方式施工,这降低了施工的工效,从而也就增加了承包商施工其他工程(没有变更)的费用。这些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业主签发变更令引起的。承包商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快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这样,承包商由于受到变更令的影响有权取得导致的费用增加。最后,法院判定承包商有权取得的工程费用中增加了因履行变更工程而直接受到影响而做的公平调整的费用。

本案初审法院没有同意补偿承包商因履行塔楼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其理由是工程最后按时竣工了。初审法院认为,承包商必须证明业主违反了一些合同义务以后,才能获得因变更工程过多而导致履行未变更工程受到影响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承包商上诉,称初审法院拒绝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引起的费用、以及因为延误导致的邮电设施和塔楼的租金费用、建筑贷款利息等等。

上诉法院虽然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大部分意见,但推翻了初审法院不补偿塔楼工程受到影响的费用的判决。法院指出:在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协议中规定的一个条件是,承包商应尽快完成塔楼工程,从塔楼完成之日起承包商可以取得塔楼的租金。这是确定业主工程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业主签发变更令致使承包商施工塔楼延误,以及导致承包商完成塔楼工程的附加费用,是业主应当承担的因变更工程影响引起的费用。尽管承包商能够在邮电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完成塔楼工程业主也应承担。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施工因为业主提供的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延误了。法院指出:承包商完成未变更工程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的延误是由于技术规范有缺陷、变更数目太多造成的。即使业主有指令变更的权利,也不能忽视业主应当保证技术规范足够准确,避免承包商费用加大。在本案中,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而导致工期延长500天并相应导致的费用增加,我们不能说这是承包商根据变更条款通常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合同双方磋商的结果是业主有权延误工期500天而不承担责任,那么业主保证技术规范准确的义务也太小了。我们不能支持这样一个不平等的合同。也就是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为技术规范有缺陷使变更过多,进而使工期无限度延长,因此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承担。任何因变更工程而对合同费用的调整都应当考虑因此造成的承包商从事未变更工程的费用增加,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承包商能够表明因工程延期导致的费用是变更工程导致的直接损失,这一损失在标书中没有计算。该损失不是因为承包商履行不适当造成,因此应当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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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是关于变更方面的
大家
看看
免费用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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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在给大家粘贴点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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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工程管理与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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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ree 发表于 2009-1-7 21: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该缺陷的责任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索赔就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借助有关侵权的法律来索赔。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构成民事责任体系中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我国与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比较常用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专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据合同起诉有困难,可以直接根据上述法律起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即便可以根据合同追究缺陷建筑物责任人的责任,仍不排除选择有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外,值得说明的是建筑是一种服务业,总体上说不能适用《产品责任法》,但由于建筑工程通常非常庞大,其中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这些材料设备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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