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三T上人 于 2016-7-22 15:30 编辑 <br /><br /> ■ 采购人有权决定废标吗 沈德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只有采购人才有权决定废标。 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有关废标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采购人才有权决定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然采购人有责任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有权决定废标的主体必然是采购人。对此,18号令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决定废标的权利。"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在采购人明确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行使废标权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采购人未明确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行使废标权,则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人对废标结果确认后再公告(宣布)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处理规定在18号令第四十三条,此条规定是"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废标处理"并没有规定财政部门直接决定废标。此条正确的理解是:基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当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采购人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查是否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如果不需要则不予批准,该项目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意见(按废标处理的意见)决定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此时,财政部门行使的是对招标项目改为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审批权(不批准的则按废标处理),不是"决定废标权"。如果认为财政部门有权决定废标,那么《政府采购法》就规定"财政部门或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而不是规定"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于投标人和招标项目而言,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只是不予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的废标通知才是废标决定。 张雷锋(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项目未进入评审阶段,废标由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 项目开标后,发现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虽投标人超过三家,但是招标文件要求能提供某资质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这种情况在开标现场就可以由采购人直接宣布废标。但是,并不能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由采购人通知投标人,就推断废标由采购人决定,二者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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